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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量:8470 次 来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向社会进行公示,我院现同步进行公示:

 

关于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IMG_256云价收费〔2018〕14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3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4号)的要求,为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健康咨询、美容整形、辅助生殖、肿瘤特殊治疗、口腔正畸、口腔种植和中医推拿等183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仍按我省现行项目规范执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特需病房仅限于单间和套间,病房面积、医疗设备、生活设施等配置应明显高于常规标准并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为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更多便利化、个性化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和预约方式开展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门诊应设立单独的接诊场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知名专家接诊并提供一条龙诊疗服务,接诊专家应在规定的正常诊疗时间之外安排预约特需门诊。

四、每年度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年度诊疗服务总量的10%。公立医疗机构实际开展床位达到编制数的,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编制床位总数的10%;实际床位未达到编制床位数的,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数的10%。各科室开展的特需门诊人次不得超过本科室门诊总人次的10%。

五、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医疗机构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严格落实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开展特需门诊和特需病房服务必须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正常就医的前提下进行,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与其他医疗服务捆绑搭配,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影响普通专家门诊和普通病房的正常服务。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只收费不服务、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不按规定进行价费公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保政策要求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十、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健康咨询”等18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19日

 

 

 

 

 

 

抄送:省医改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印发

 


 

资料来源:http://www.yndpc.yn.gov.cn/content.aspx?id=996943600319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xls